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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衛市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號 640502031/2023-00099 文號 衛沙自然資規發〔2023〕1號 生成日期 2023-02-24
            發布機構 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責任部門 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有效性 有效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各部門,各有關光伏企業:

            《關于規范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的通知》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衛市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規范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的通知


            為規范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收費標準,嚴格落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22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自治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8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8號)等精神,結合沙坡頭區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中衛市沙坡頭區轄區內太陽能光伏電站建設項目的電池組件、陣列、箱變及場內道路(含路基寬度不得超過8米)用地以及風力發電項目風機基站用地。

            二、租賃費標準

            自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起光伏項目用地租賃費按648元/畝?年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按風機正投影面積(πR2)×0.0015×648元/畝?年執行(其中R為風機扇葉半徑,單位為米)。如國家、自治區有新的標準,按國家、自治區規定執行。

            三、租賃期限

            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租賃期限按20年執行。

            四、租賃費支付方式和期限

            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后,沙坡頭區轄區內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企業應當與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協議》,按協議約定的用地租賃費和付費期限支付至沙坡頭區財政收款賬戶。

            五、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前已用地的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租賃費按以下要求執行:

            1.2021年1月7日之前的用地租賃費,按當時印發的《市人民政府關于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收取租賃費的通知》(衛政發〔2014〕183號)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中:光伏項目用地租賃費按90元/畝?年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按1.5MW風機0.4萬元/臺?年,2MW風機0.5萬元/臺?年執行。

            2.2021年1月7日至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前的用地租賃費,按當時印發的《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衛政發〔2021〕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中:光伏項目用地租賃費按230元/畝?年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按1MW風機0.3萬元/臺?年,1.5MW風機0.4萬元/臺?年,2MW風機0.5萬元/臺?年,2.5MW風機0.6萬元/臺?年,3MW風機0.7萬元/臺?年執行。

            (二)用地租賃費已支付至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后的,后續用地租賃費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前,用地租賃費已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后續用地租賃費在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協議》后兩年內付清;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協議》時一次性付清。

            (四)用地租賃期滿的,如續約,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標準一次性付清用地租賃費。

            (五)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后新建的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在與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協議》時,支付應付用地租賃費的60%,剩余用地租賃費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兩年內付清。

            (六)用地租賃費不包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繳納的稅收、使用國有草原補償費及植被恢復保證金等費用。

            (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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