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40502031/2023-00099 | 文號 | 衛沙自然資規發〔2023〕1號 | 生成日期 | 2023-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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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 責任部門 | 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各部門,各有關光伏企業:
《關于規范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的通知》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衛市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規范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的通知
為規范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收費標準,嚴格落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22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自治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8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8號)等精神,結合沙坡頭區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中衛市沙坡頭區轄區內太陽能光伏電站建設項目的電池組件、陣列、箱變及場內道路(含路基寬度不得超過8米)用地以及風力發電項目風機基站用地。
二、租賃費標準
自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起光伏項目用地租賃費按648元/畝?年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按風機正投影面積(πR2)×0.0015×648元/畝?年執行(其中R為風機扇葉半徑,單位為米)。如國家、自治區有新的標準,按國家、自治區規定執行。
三、租賃期限
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租賃期限按20年執行。
四、租賃費支付方式和期限
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后,沙坡頭區轄區內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企業應當與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協議》,按協議約定的用地租賃費和付費期限支付至沙坡頭區財政收款賬戶。
五、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前已用地的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租賃費按以下要求執行:
1.2021年1月7日之前的用地租賃費,按當時印發的《市人民政府關于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收取租賃費的通知》(衛政發〔2014〕183號)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中:光伏項目用地租賃費按90元/畝?年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按1.5MW風機0.4萬元/臺?年,2MW風機0.5萬元/臺?年執行。
2.2021年1月7日至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前的用地租賃費,按當時印發的《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衛政發〔2021〕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中:光伏項目用地租賃費按230元/畝?年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按1MW風機0.3萬元/臺?年,1.5MW風機0.4萬元/臺?年,2MW風機0.5萬元/臺?年,2.5MW風機0.6萬元/臺?年,3MW風機0.7萬元/臺?年執行。
(二)用地租賃費已支付至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后的,后續用地租賃費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前,用地租賃費已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后續用地租賃費在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協議》后兩年內付清;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協議》時一次性付清。
(四)用地租賃期滿的,如續約,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標準一次性付清用地租賃費。
(五)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后新建的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在與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協議》時,支付應付用地租賃費的60%,剩余用地租賃費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兩年內付清。
(六)用地租賃費不包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繳納的稅收、使用國有草原補償費及植被恢復保證金等費用。
(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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