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2023-00221 | 文號 | 衛沙政發〔2023〕4號 | 生成日期 | 2023-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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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責任部門 | 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沙坡頭區二屆政府第一次全體(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區政府組成部門及組成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是區政府運行的基本指導原則,也是區政府工作秩序的基本保障。沙坡頭區政府系統要抓好學習,切實做到熟悉條款內容、把握規則內涵、領會精神實質;要認真遵照執行,把《規則》的各項要求體現到工作各領域各環節,用《規則》來規范程序、提高效能、推動工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做到《規則》為結果服務,過程與效果相統一,加快建設忠誠政府、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實干政府、廉潔政府。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沙坡頭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作為指引沙坡頭區發展的“綱”和“魂”,忠誠踐行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市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認真貫徹執行區委工作安排,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好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積極投身自治區“三區”建設和中衛市“五個示范市”建設,深入實施“五大戰略”,集中力量落實“六個一百”工程,突出做好穩增長、穩就業、穩物價工作,凝心聚力抓產業、辦實事、強治理、轉作風,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沙坡頭區篇章!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堅持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工作準則,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
第二章??組成人員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各辦公室(中心)主任、各局局長。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創新、問題導向、系統觀念、胸懷天下,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做到政治過硬、本領過硬、作風過硬、實績過硬、廉潔過硬,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認真履行職責,嚴守規矩和紀律,為民務實,勤勉廉潔。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貫徹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創新行政方式,增強執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其中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協助區長處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條??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于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區長報告;對于重大事項,要在認真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區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區長協商決定。
第八條??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協助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處理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政府辦公室的工作。
第九條??區長離沙期間,受區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政府工作。如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在此期間也不在沙,按任職排序確定1名副區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條??區人民政府各辦公室(中心)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規和區人民政府決定,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市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及區委、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行政職能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現代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高效運轉、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快推進政府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二條??認真履行經濟調節職能,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形勢研判,科學研究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有效實施區間調控、定向調控、相機調控、精準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保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第十三條??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推進公平準入,積極創造公平、公正、公開和正義的法治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縣域社會治理體制,全面落實“1+6+1”政策文件,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及時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六條??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職能,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樹牢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強化綠色發展指數導向,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打造天藍、地綠、水凈、空氣清新的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縱深推進“放管服”改革,建設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構建一流營商環境。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推進政務信息化共建共用,提升數字化政務服務效能,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和跨區域通辦、跨省通辦。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法律思維和責任思維,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依照憲法法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目標要求,堅決履行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把政府各方面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決定。
第二十條??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應事先請示區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依法報區人民政府備案,由區司法局審查并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提請區人民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由區司法局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定期清理,確保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有效維護法治統一。
第二十二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科學設定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推行綜合執法,促進行政執法透明規范、合法公正。
第五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誠信原則,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設誠信政府。
第二十四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圍繞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推進政務數據依法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條??完善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等,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決策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
第二十六條??完善政策解讀機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推進政策性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完善政務輿情收集、研判、回應和處置機制,對涉及本地區、本系統、本機關的政務輿情、媒體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宣傳、網信部門的要求,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認真回應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會議和事項,應通過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及時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六章??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區人民政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三十條??區人民政府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確保行政權力依法正確行使。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督監察委員會及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同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溝通、聯系,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定期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向區政協通報辦理情況,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全面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復議;要強化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四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重視輿論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全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完善信訪工作“一重點兩重復雙交辦”化解機制,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復雜信訪問題。要開展信訪工作專項督查、考核,暢通信訪渠道,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要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推進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區人民政府班子全體成員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信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第三十六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決策機制
第三十八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凡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把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必經程序,決策前均應進行評估。
第三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在重大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智囊機構和專家學者的咨詢參謀作用,自覺運用前期預測、效益評估、公開招標、比選擇優等決策手段,確保決策理念的先進性、導向的正確性、內容的系統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四十條??凡涉及《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的內容以及規范性文件等,由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市和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并經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專家、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及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四十二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的重要進展情況、重大問題,議定涉及全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的重大決定,臨時處置突發情況來不及請示的,以及外出請假報備等重大事項,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區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區委報告。對依法應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區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四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確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應當建立健全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四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會議包括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區長協調處理后,向區長報告。
第四十六條??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各辦公室(中心)主任、各局局長組成。
根據需要可安排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中央及區、市屬駐沙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區委、人大常委會、政協,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同志和無黨派人士列席。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市黨委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區經濟社會形勢。
第四十七條??區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由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召集并主持,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出席,邀請非中共黨員副區長列席。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區人民政府黨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
(一)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跟進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發表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結合沙坡頭區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意見措施,并抓好落實。
(二)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市黨委政府和區委重大決策部署。
(三)研究討論事關經濟社會發展、風險防范、鄉村振興、生態環境保護、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區委交辦的重要事項,以及需要報請區委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五)研究區政府工作有關發展戰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
(六)研究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分工,審議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七)研究政府班子建設、政府系統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八)研究意識形態等重大思想動態的政治引導事項。
(九)研究中央巡視、中央環保督察、國務院大督查、各項審計等發現的有關重大問題整改等事項。
(十)其他應當由黨組會議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八條??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須超過半數組成人員方能召開。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局、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負責同志固定列席常務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政府法律顧問等列席會議。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由區長決定隨時召開。常務會議由區長召集并主持。必要時,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安排部署有關工作。
(二)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市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三)傳達學習貫徹區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審議需提請區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四)貫徹落實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審議需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重要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審議向區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行政規范性文件,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定期學法制度。
(六)審議區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分析研究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和轉變政府職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審議區政府重大投資、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管、保障改善民生、風險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項,研究關系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
(八)審議預算外追加資金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事項,涉及財稅政策、2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九)審議以區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十)審議政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十一)審議政府工作人員任免、獎懲等事項。
(十二)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九條??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召集并主持,有關副區長和辦公室主任參加。區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鄉鎮、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分管副區長職權范圍內難以決定、需提請區長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區長的分管工作范圍、需提請區長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區長認為應當由區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按照分工主持召開,可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鄉鎮、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區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具體事項。
(二)研究處理屬于副區長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工作事項。
(三)研究處理需要提交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項等。
(四)研究預算追加事項。嚴格預算管理,如確需追加的由分管副區長研究并就具體事項提出明確意見,涉及資金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的,依據分管副區長審簽意見或會議紀要及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由分管財政副區長審定;10萬元以上的,須先經分管副區長專題會議研究,其中:10萬元至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由分管財政副區長專題會議審定,并報區長辦公會議審定;50萬元以上的經研究后,提請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五十一條??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區長確定。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由黨組副書記、政府黨組成員提出建議,報黨組書記確定。常務會議議題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會議材料范式報審,由辦公室對口秘書、副主任審核,報請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區長及常務副區長審簽;政府辦公室匯總后按程序報區長審定。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審議。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議題由辦公室主任審核提出,報會議召集人審定;區長主持召開的會議議題須經辦公室主任審核。政府專題會議原則上不研究機構編制、資金安排事宜(專項研究財政事宜的政府專題會議除外),確需研究的嚴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財政資金安排等既有制度執行。
第五十二條??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三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會議。副區長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前向區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區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在會前向主持會議的區長、副區長請假,并委托本部門(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參加,由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報告。
政府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議題,如分管副區長或提請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加會議,原則上不予列會。
第五十四條??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經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后,由區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審定。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后,由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副區長簽發。副區長召開的專題會議,會議紀要由副區長簽發;如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等,應在會前或會議紀要簽發前報告區長同意。
第五十五條??嚴格落實基層減負、精簡會議有關要求,實行會議計劃管理,嚴格控制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確需召開的要列入年度計劃,未列入計劃的嚴格按程序報批,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并的堅決整合;可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人數不超過100人,時間不超過半天;區長出席的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與會議主題密切相關的鄉鎮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副區長出席的會議,原則上不要求鄉鎮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需參加的,報區長批準。應由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每年不超過1次,特殊情況按程序審批??刹扇⌒》秶?、小規模研究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議;能用電話、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開會,能召開視頻會議的不召開現場會議。從嚴把控副區長參會規格,副區長集中出席重要會議,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一般性工作會議只安排分管副區長出席,其他副區長不陪會;副區長一般不出席政府部門召開的部門工作性會議(兼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除外)。要精簡會議規模、壓縮參會范圍,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在全區性會議上主講,時間一般控制在1小時以內。除有重要審議事項的會議外,一般不安排分組討論。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五十六條 各鄉鎮、各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堅決制止文件倒流、變向突破、多頭報文等情況。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
第五十七條??各鄉鎮、各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來文處理工作制度和區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分管副區長可根據需要轉請其他副區長核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第五十八條??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決定、命令(令)、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等議案,由區長簽署。
第五十九條??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區長審核后,由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區長簽發,涉及財政、審計、土地、環保、監察等重大事項必須報區長簽發。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涉及一般事務性的,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后,由主任簽發;涉及政府重點工作、重要任務、重大事項的,由分管副區長或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簽署的合作協議,由承辦部門(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草擬文本,在廣泛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建議和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按程序由分管副區長和常務副區長審核、報區長審定后簽署。
第六十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從嚴從緊把好發文關,進一步精簡公文和簡報,嚴格控制發文篇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室轉發。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屬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室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十章??執行落實
第六十一條??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及時對年度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并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十二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屬于副區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區長負責處理;涉及跨分管范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區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區長配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六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對既定的工作目標、措施和確定的事項,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區效能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內容以及區人民政府獎懲和推薦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四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帶頭執行政府決策,所有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政府決策。未經區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停止執行政府決策。
第六十五條??負責區人民政府決定事項落實的部門和單位,要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在規定期限內將落實情況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未能按要求落實的,必須書面遞交詳細的情況說明。區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決定事項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較大問題的,責成承辦部門限期整改。同時,由政府辦公室及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定期進行督查和分析,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并視情向區各鄉鎮、各部門通報。
第六十六條??區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規則》,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提高督查實效。下列事項應當納入政府督查范圍,由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時催辦,保證按要求時限落實到位: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各部委以及自治區、市黨委政府和自治區、市直各部門(單位)統一安排部署或者下發公文、簽訂責任書,要求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落實的事項。
(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全區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
(四)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及民生實事落實情況。
(六)全區重大項目建設及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六)“區長信箱”、人民網地方留言板、“互聯網+督查”、政府網站等網民留言辦理情況。
(七)區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
通過對政府重要決策的督辦檢查,隨時了解和解決決策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及解決建議,要及時報告區人民政府。
第六十七條??分管副區長和辦公室主任負有督促檢查有關責任單位落實政府決策的職責,應當定期過問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副區長分管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區長或者常務副區長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不執行或者推諉、拖延執行政府決策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啟動問責程序。
審計局要將政府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范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將審計報告報區人民政府。
第六十九條??區人民政府決策及執行各環節的行為主體均應納入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的錯誤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章??應急管理
第七十條??堅持底線思維,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健全應急值守聯動機制,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七十一條??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是向區人民政府報告重要緊急情況(含突發事件信息)的責任主體。要全面落實值班值守責任,嚴格按照節假日值班帶班分類要求,認真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干部在崗帶班、外出報備等制度,遇有重要緊急情況第一時間請示報告并采取應對處置措施。加強值班管理和督促檢查,強化信息報告時效性和主動性,對發生遲報、謊報、瞞報、漏報行為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紀律作風
第七十二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發揚“不到長城非好漢”的革命精神,激發“走好新時代長征路”的奮斗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是于出來的”實干精神,堅持“嚴細深實勤儉廉+快”和“五個到群眾中去”的工作作風,深入貫徹落實沙坡頭區政府系統高效落實工作準則,解決好干部坐老百姓“炕頭”和下老百姓“田頭”的兩頭問題,撲下身子干實事、謀實招、求實效,高標準、高水平、高效能抓好政府工作。
第七十三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鍥而不舍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自治區“八條禁令”及自治區黨委《關于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自治區黨委常委會作風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關于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改進市委常委會作風建設的實施意見》、區委《關于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的若干意見》,密切聯系群眾,持續為基層減負松綁,多開展一竿子插到底的隨機調研、暗訪督查,帶頭改進會風落實會議、文件、檢查、報表等“十減行動”,開短會、講短話、發短文,確保會議文件質效。抓住“關鍵少數”以上率下,持續深化糾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破除特權思想和特權行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在調查研究、會議活動、改進文風、請示報告、公務接待、新聞報道、待遇管理等方面,嚴格執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頭貫徹執行,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四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區人民政府請示。
第七十五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六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請假報備紀律,區長與常務副區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區長離寧出訪、出差和休假,按照有關規定,先向區委報告,并提前3天向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報備;副區長、辦公室主任離寧出訪、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區委書記、區長請假。區人民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寧出訪、出差和休假,需提前3天按程序報分管副區長請假同意后,再向區委書記、區長報批同意后方可離沙,并報區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備查。具體規定參照中共中衛市沙坡頭區委員會《關于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的若干意見》執行。
第七十七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廉政建設,建設廉潔政府,各組成人員要嚴格履行“一崗雙責”,抓好職責范圍內廉政建設工作,從嚴執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各項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斷增強拒腐防變能力。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第七十八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規則適用于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部門所屬管理機構。
第八十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18年3月29日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印發的《〈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衛沙政發〔2018〕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