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40502001/2023-00109 | 文號 | 衛沙政辦發〔2023〕15號 | 生成日期 | 2023-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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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責任部門 | 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已經沙坡頭區二屆政府第一次全體(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抓好貫徹落實。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常務會議制度,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中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區長負責制。
第三條??常務會議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務必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務必謙虛謹慎、艱苦奮斗,務必敢于斗爭、善于斗爭,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市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要求,全面落實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指示、決議和決定,依照憲法法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章會議組成
第四條??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并主持。必要時,區長可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并主持。常務會議須超過半數組成人員方能召開,一般每月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必要時由區長決定隨時召開。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局、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負責同志固定列席常務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宏觀政策調整優化、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等重大議題,可邀請區委、紀委監委、人大常委會、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負責同志,邀請利益相關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公眾代表、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等列席會議。
第六條??常務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籌辦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督辦落實等工作。
第三章議事范圍
第七條??常務會議議題必須是帶有全局性、宏觀性、戰略性、政策性、原則性的重大問題: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安排部署有關工作。
(二)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市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三)傳達區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審議需提請區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四)貫徹落實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審議需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重要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審議向區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行政規范性文件,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定期學法制度。
(六)審議區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分析研究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和轉變政府職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審議區政府重大投資、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管、保障改善民生、風險防范化解方面的重大事項,研究關系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
(八)審議預算外追加資金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事項,涉及財稅政策、2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九)審議以區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十)審議政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十一)審議獎懲等事項。
(十二)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審議范圍:
(一)根據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可由區長、分管副區長獨立處理的事項或副區長之間能夠協商解決的。
(二)屬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政府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或者相關部門(單位)能夠協商解決的。
(三)未按規定完成征求建議征求、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合法性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程序的。
(四)經協商后有關方面意見仍然存在較大分歧的。
(五)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
(六)其他不符合常務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第四章議題提交
第九條??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提交部門應在深入調查研究、組織專家評審、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成熟的意見建議或政策文件。原則上于會前一周報區政府辦公室。議題在提交常務會議審議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以下相關準備工作: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市黨委和政府及相關廳局有明確考核目標任務、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工作部署,需要提交常務會議傳達貫徹的重要精神、安排部署的重點工作、研究解決的重大事項,提請部門必須及時研究提出傳達學習、深入貫徹或推進落實的具體工作建議,不得隨意拖延、不得瞞報漏報,確保應列盡列、全部納入。
(二)涉及出臺重大政策措施的議題,應由提請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開展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置程序;需報請區委常委會、深改委和人大常委會等審議的議題,需按有關規定要求提前征求各方意見、報相關部門開展前置審核,防止程序后置問題發生。
(三)涉及全區空間規劃、發展規劃、產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改革舉措和重大投資、重大項目、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要與空間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對照銜接。要按照有關規定,根據需要,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組織決策咨詢機構或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專家、法律顧問、群眾代表參與的咨詢論證會進行論證。
(四)涉及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關系市場主體或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議題,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征集廣大群眾建議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涉及法律問題的議題,依法依規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涉及重要規劃和項目建設事項的,應征求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意見。涉及增加財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項目的,應征求區財政部門的意見。涉及表彰獎勵事項的,應征求區紀委監委及組織、財政等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六)涉及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請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條??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提請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提請部門須事先根據議題涉及范圍,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意見,主動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協商不一致的,報請分管副區長研究。分管副區長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廣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見,形成明確意見后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涉及多位副區長的,由提請議題的副區長與其他副區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副區長協調后意見仍不一致的,又確需提請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應報請區長審示。匯報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據,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提請常務會議審議。
第五章議題報批
第十一條??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提請部門承辦,提請部門須按程序填報《沙坡頭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審批單》,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簽署明確意見,連同完整議題材料及會議紀要,報辦公室對口秘書、副主任審核,對議題是否成熟進行嚴格把關,嚴把政治關、法律關、政策關、事實關、文字關、格式關,嚴控議題列席單位范圍,嚴格按規定程序和會議材料范式報審。報請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區長及常務副區長審定。區政府辦公室梳理匯總后,報請區長審定。區長未明確指示或簽批意見的,不列入會議研究議題。報經領導審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報請部門不得擅自改動。
第十二條??常務會議議題堅持成熟一個報批一個,完成報審程序、已經成熟的議題由政府辦公室列會;會前1個工作日內報送的議題,原則上列下次常務會議審議;除特殊重大緊急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臨時動議或會前倉促增加議題。議題要件不齊、程序不完備的,退回提請部門完善后重新報批。如遇重大復雜問題,提請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副區長提前向區長匯報說明,提高會議決策效率。
第十三條??政府辦公室根據政府工作安排和議題輕重緩急程度,于會前2個工作日前整理匯總列會議題,提出常務會議議題建議方案,經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常務副區長審簽后,呈區長審定。
分管副區長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則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議題上會,如遇上級有明確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議題,分管副區長書面提出意見,經區長同意后可安排上會。重大事項或突發事件和特殊緊急工作,經區長同意后可隨時安排上會。
第六章會議組織
第十四條??常務會議議題審定后,由區政府辦公室起草常務會議通知,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主任審簽后及時印發,并告知參會人員和列席單位有關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及其他事項等。
第十五條??提請單位要嚴格落實精簡會議有關要求,按照會議材料范式,嚴格審核把關,嚴控篇幅時長,認真做好準備。
(一)提交審議的正式文本。如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說明包括議題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經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議題主要內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擬出臺的措施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等,適合需公開的,必須同時提供相關解讀材料。
(三)議題有關附件。如法律審查意見、社會公示和聽證報告、調查論證報告、征求意見的說明、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等,盡量采用表格、圖表、數據對比等形式,力求簡明直觀。
第十六條??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原則上應由提請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匯報,會前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區情實情,做足充分準備,準確無誤回答問題。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向分管副區長、區長或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區長報告,經同意后委托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第十七條??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發言。列席人員的意見代表本單位的意見,不得發表與本單位此前最終書面意見不一致的意見,相同意見一般不再重復。
第七章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根據區長負責制的原則,區長或其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區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審議議題最終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或其他決定。要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的重要進展情況、重大問題,議定涉及全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的重大決定等事項,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長或其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區長決定不予通過或者暫不作出決定:
(一)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二)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區政府辦公室按照范式做好會議記錄,詳細完整地記錄議題的討論情況及最后決定。
常務會議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內容由區司法局予以把關,涉及有關部門事項的由該部門予以核稿,經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審核,報各副區長審簽,由區長簽發。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會議的,由常務副區長簽發。
議題提請單位和政府辦公室要根據會議精神,對擬印發的文件抓緊修改、會簽、審核、報批。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區政府黨組名義報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的議題和報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須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印發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印發。
常務會議紀要是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執行會議決定的內部文件,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除涉密內容外,根據相關規定,可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一條??除特殊情況和議題外,常務會議一般安排媒體記者報道,重大事項視情況邀請自治區駐衛新聞單位報道。新聞稿一般須由辦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常務副區長或區長審定。
第八章會議紀律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領導同志接到會議預通知或通知后,應事先安排好活動日程,保證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會議,應及時向區長或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區長請假。
列席單位應由主要負責同志參加,主要負責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參會的,應提前書面向區政府請假,經辦公室主任審批同意后委派本單位熟悉議題情況、能夠決定議題相關事項的負責同志參加。已明確反饋參會的列席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除提請部門負責同志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一律不得帶副職或隨員。列席人員名單要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區政府辦公室定期對常務會議參會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與會人員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重大原則問題必須旗幟鮮明、頭腦清醒、立場堅定,不得發表與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市黨委和政府部署要求相違背的言論。會議討論發言必須緊扣會議議題,嚴控篇幅時長,發表具有針對性、操作性的意見建議,語言要簡練、條理要清晰、論點要明確、措施要具體,不得長篇大論、泛泛而談。
會議研究討論期間,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提出、全面闡述已經常務會議議定事項,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不得再到其他會議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并認真做好其他人員的解釋引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與會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倡導“嚴細深實勤儉廉+快”的工作作風,落實減少會議、減少文件、減少陪會等“十減”行動,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帶頭改進會風文風,會議期間不得隨意走動、交頭接耳、接打電話或擅自離開會場,不得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會場。
第二十五條??嚴格遵守會議保密紀律,全面落實保密管理措施,涉密會議和涉密議題要做好會議材料分發登記,與會人員嚴禁將手機等移動通信設備和帶有無線發射功能的設備帶入會場,嚴禁對會議內容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不得將會議材料帶離會場,不得傳播或散布會議內容。
第二十六條??會務工作人員做好與會人員簽到、會議材料分發、會議記錄、會議組織和會場保障等工作,確保會議秩序。列席人員應根據會議議題順序提前候會,服從工作人員引導,依次進入會場,議題結束后即行離會。
第九章決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以常務會議紀要為準,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要認真落實會議決定事項,提高工作效率,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辦理工作,并按時報送辦理情況。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是推動落實的第一責任人,應第一時間安排部署,親自抓好貫徹落實。
分管副區長和辦公室主任要全力推動相關部門抓好落實,對口副主任要協助督促落實。除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外,一般在會后1個月—2個月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說明情況。如不能按時限辦結,必須提前請示報告。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加強文件公開解讀工作。以區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發2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發2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有關網站公開。牽頭起草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第二十九條??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建立工作臺賬,實行清單管理,加強跟蹤督導,按月匯總辦理情況,按程序承報區政府領導。
第三十條??常務會議材料,包括會議通知、批示文件、會議文件、會議記錄、參會人員名單等一并由區政府辦公室立卷、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13日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試行)〉的通知》(衛沙政辦發〔2018〕48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